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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重慶兩江新區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余澤東)
發布日期:2022-01-25 來源:轉載 作者:admin 分享到:

重慶兩江新區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余澤東)

轉載兩江管委會渝兩江司罰決字〔2021〕第05號

當事人:余澤東,男,19XXXX日出生,重慶必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及負責人,住址重慶市渝北區XXXX,身份證號:XXXX,執業證號:XXXXXX

現查明,余澤東20214月至6月期間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多條圖文信息稱“騙子上市公司XX股份及董事長鄧用金錢操作人民法院判決書”“鄧花錢買通官員,操縱股價、股市套現騙走無數股民數億現金”“鄧某說XX區人民法院是他們家開的”“鄧的狂妄與愚蠢向全社會曝光了XX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們貪腐”等不實言論。

上述事實有微信朋友圈截圖、調查筆錄、復函等證據證明。

本機關認為,余澤東前述言論內容均不屬實,對其他個人和司法機關造成負面影響,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第(八)項“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的”之違法行為。20211231日,我局依法舉行公開聽證,聽取了當事人申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決定余澤東予以停止執業六個月的行政處罰。停止執業期限從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及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兩江新區司法局

202216

原文連接http://ljxq.cq.gov.cn/zwgk_199/jczwgk_172875/ggflfw_172901/ljxqlm_274054/202201/t20220111_10290439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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